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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对主要股东之诉讼及禁制令

2019-01-24 00:00:00

本公佈乃由国际商业结算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 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刊发的公佈,内容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长鸿有限公司(「 长鸿」 ) (作为卖方) 与Power Trend Assets Holdings Ltd.(「 Power Trend 」 ) (作为买方,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并由本公司前任执行董事兼前任主席罗峰先生全资拥有) 订立之买卖协议(「 该协议」 ) ,将2,540,190,000股本公司股份(「 转让股份」 ) 以每股转让股份1.04港元的代价转让(「 该转让」 ) 。

本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 ) 谨此告知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获长鸿告知,根据该转让及该协议,其(作为原告) 于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对Power Trend(作为第一被告) 及罗峰先生(作为第二被告) 提起诉讼,案件编号HCA1318/2018(「 诉讼」 ) 。 Power Trend及罗峰先生为本公司主要股东,于本公佈日期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约12.50%。

本公司进一步获悉法院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就案件编号HCA 1318/2018发出禁制令,其中包括, Power Trend(不论透过其代理人、僱员或其他方式) 不得出售、设立产权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归属于Power Trend名下之转让股份或其任何部份,或致使或促致有关转让股份被出售、设立产权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直至审讯或另行发出命令为止。

董事会认为,诉讼不会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业务及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结论乃经考虑以下因素得出:

(i)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非诉讼当事方;

(ii) 罗峰先生于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退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主席,且自此未出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层;及

(iii) 转让股份根据该协议受三年禁售期(直至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所规限,据此, PowerTrend不可发售、出售、订约出售、转让、质押、创设任何产权负担或另行直接或间接处置转让股份、订立具有相同作用之交易,或订立任何转让全部或部份转让股份之拥有权之任何经济后果之掉期、对冲或其他安排。

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将会于适当时候就此另行作出公佈。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