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由超越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获本公司控股股东长鸿有限公司(「长鸿」)告知,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後),长鸿与Power Trend Asset Holdings Ltd.(「买方」,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并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罗峰先生全资拥有)经公平磋商後订立买卖协议,据此,长鸿将按代价每股转让股份1.04港元转让2,540,190,000股本公司股份(「转让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13.34%)予买方(「转让」)。本公司亦获长鸿告知,转让已於紧接订立买卖协议後完成。转让股份受三年禁售期所规限,据此,买方将不可发售、出售、订约出售、转让、质押、创设任何产权负担或另行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股份、订立将具有相同作用之交易,或订立任何转让全部或部份转让股份之拥有权之任何经济後果之掉期、对冲或其他安排。於转让後,罗峰先生将成为於本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13.34%权益之本公司主要股东。
紧接转让前,长鸿於12,887,473,880股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约67.69%。紧随转让後,长鸿於10,347,283,880股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约54.35%,并将继续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及最大股东。
长鸿之股权并无变动,其由任宇先生及本公司执行董事袁亮先生分别合法及实益拥有70%及30%权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