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超越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23楼2310室举行特别股东大会(「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之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动议待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後,将本公司之英文名称由「Chaoyue GroupLimited」更改为「International Business Settlement Holdings Limited」,以及采纳及注册「国际商业结算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第二中文名称,以取代现有第二名称「超越集团有限公司」(「更改公司名称」),自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更改名称注册证明书及第二名称证明书所载注册日期起生效;以及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或高级职员就执行及致令更改公司名称生效,作出彼╱彼等认为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并代表本公司办理任何必要的登记及╱或存档手续。」
附注:
1. 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2. 委任受委任代表文据须由委任人或获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人士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委任受委任代表文据须另行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委托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3.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他人为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本公司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之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授权人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须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及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回。
6. 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可就有关股份於大会上投票(不论亲身或由代表),犹如彼乃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排名最先之持有人之投票将获接纳,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之投票则不予计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7.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罗峰先生(主席)、袁亮先生、栾利女士及李娜女士;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林文杰博士、叶勇先生、张光生先生及陈少达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