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之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目标公司之70%股本权益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收购协议所载所有先决条件已达成,并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完成。於完成後,目标集团之成员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而目标集团之业绩、资产及负债将综合计入本集团之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