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超越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通函(「该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特别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特别股东大会上,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特别股东大会通告内提呈之决议案已获股东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有关於特别股东大会上被提议的决议案之点票表决结果如下: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批准收购事项、协议(包括有关补充协议)以及据 13,768,978,190(100%) 0(0%)
此拟进行之 交易及授权董事按其可能认为必需、恰
当及适宜或权宜之方式,代表本公司作出 一切行动
及事情以及签署及签立所有文件、契据及协议,以
令其有关之事项生效。
由於上述决议案获超过50%的票数赞成,因此决议案获股东於特别股东大会上正式通过。
於特别股东大会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为19,039,072,320股,即有权让持有人出席特别股东大会及於大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的股份总数。概无股东有权出席特别股东大会而仅可於会上就决议案投反对票。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特别股东大会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放弃投赞成票,亦无股东依据上市规则之规定须放弃投票。
概无就任何股东於特别股东大会上就提呈的决议案投票而制定任何限制。
概无任何股东已於通函内呈列彼等於特别股东大会上就决议案投票反对或放弃投票的意向。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特别股东大会点票时之监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