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超越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32楼3213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收购事项、协议(包括有关补充协议)以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
(b) 授权董事按其可能认为必需、恰当及适宜或权宜之方式,代表本公司作出一切行动及事情以及签署及签立所有文件、契据及协议,以令本决议案(a)段或与其有关之事项生效。」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并就其股份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及经授权人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文件之副本,须於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至少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任何股东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3. 如属联名持有人,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不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属无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将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排名次序而定。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自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5. 本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特别决议案将提呈以供股东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