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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集团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2012-09-21 17:52:00

谨此提述如下:

1. 超越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之股东周年大会(该「股东周年大会」)通函(该「股东周年大会通函」)及通告(该「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之股东特别大会(该「股东特别大会」)通函(该「股东特别大会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该「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股东周年大会通函及该股东特别大会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函义。

股东周年大会的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提呈之所有决议案己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有关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被提议的所有决议案之点票表决结果如下: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1. 省览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书

13,771,829,190(100 %) 0(0%)

2. (a) 重选栾利女士为执行董事

13,771,829,190(100 %) 0(0%)

(b) 重选张光生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3,771,829,190(100 %) 0(0%)

(c)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订董事之酬金

13,771,829,190(100 %) 0(0%)

3. 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及授

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13,771,829,190(100 %) 0(0%)

4. 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以发行、配发及处置不超过

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

20%之额外股份

13,769,024,190(99.98 %) 2,805,000(0.02%)

5. 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於本决议案通

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之股份

13,771,829,190(100 %) 0(0%)

6. 扩大根据第4项决议案授予董事会之一般授权,根据

第5项决议案以发行额外股份

13,769,024,190(99.98 %) 2,805,000(0.02%)

特别决议案*

7. 考虑及批准采纳本公司之新公司细则

13,771,829,190(100 %) 0(0%)

* 以上决议案之全文已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

由於上述第一至六项普通决议案均获超过50%的票数赞成,及第七项特别决议案获得超过75%的票数赞成,因此所有决议案均获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分别地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及特别决议案。

股东特别大会的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提呈之普通决议案己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有关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被提议的普通决议案之点票表决结果如下: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批准、确认及追认该协议(定义见股东特别大会通函)及股

东特别大会通函所载该协议项下之交易;以及一般性及无条

件地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作出一切行动及事

情、签署及签立一切其他文件,以及采取其可能全权酌情认

为使该协议项下之交易生效所必需、恰当、适宜或权宜或与

此有关之一切步骤。

13,771,780,190(100 %) 0(0%)

由於超过50%的票数赞成以上的普通决议案,因此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於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8,860,435,160 股,此股份总数赋予股东有权出席并於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上对决议案投票。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有权利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而仅可於会上就决议案投反对票。根据上市条例第13.40条,概无股份赋予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而仅可於会上就决议案投弃权票。根据上市条例,概无股东须於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仅就决议案投弃权票。

概无任何人士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函或股东特别大会通函内表示有意於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对任何决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点票时之监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