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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集团股权高度集中

2012-09-12 22:58:00

本公布乃应联交所之要求,就本公司之股权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集中於少数股东一事而作出。

监於股权高度集中於数目不多之股东而大部份股份并非存放於中央结算系统内,即使少量股份成交,股份价格亦可能大幅波动,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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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要求,就超越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权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集中於少数本公司股东(「股东」)一事而作出。

本公司注意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刊发公布(「证监会公布」)。诚如证监会公布所披露,证监会最近曾就本公司之股权分布进行查讯。查讯结果显示,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八名股东合共持有5,000,000,000股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份之约26.56%。有关股权连同由主要股东长鸿有限公司持有之12,887,473,880股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份之68.46%),相当於九名股东合共持有95.02%之股份,加之由其他股东持有之另外1.11%股份(或208,546,530股股份)并非存放於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内,而中央结算系统内仅有3.87%股份(或728,414,750股股份),显示仅有少量股份可供市场即时买卖。

诚如证监会公布所披露,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之股权架构如下:

占已发行股份

所持股份数目 总数百分比

(股) (%)

长鸿有限公司(附注) 12,887,473,880 68.46

八名股东 5,000,000,000 26.56

其他股东 936,961,280 4.98

合计 18,824,435,160 100.00

附注: 长鸿有限公司由任宇先生及袁亮先生分别实益拥有70%及30%权益。袁亮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澄清,上述资料乃摘录自证监会公布,本公司不便评论其准确性。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本公司确认,证监会公布所述之八名股东独立於(i)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或(ii)长鸿有限公司、任宇先生、袁亮先生(执行董事)及任何彼等之一致行动人士,且与彼等并无关连,亦非彼等之一致行动人士。

证监会公布披露,股份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暂停买卖并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恢复买卖。於股份暂停买卖期间,本公司宣布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即建议出售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富栢集团(「富栢」)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78,500,000港元。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股份恢复买卖当日,股价由股份暂停买卖前最後交易日之收市价0.176港元上升10.8%至收市价0.195港元。此後,股价持续上升并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达至0.720港元之高点,较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之收市价0.195港元上涨269.2%。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股份之收市价为0.620港元,但相较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之收市价0.195港元仍高出218.0%。

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至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期间,除就出售富栢发出之公布外,本公司亦曾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发出公布,表示正与不同的独立第三方就潜在收购机遇进行初步磋商,惟该等潜在收购未必会落实。

公众持股量

根据所得资料及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及本公布日期,长鸿有限公司(即控股股东)均持有12,887,473,880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之约68.46%。基於上文提述及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本公司确认,於本公布日期,不少於25%之已发行股份乃由公众人士持有,故本公司已遵守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维持足够之公众持股量。

监於股权高度集中於数目不多之股东而大部份股份并非存放於中央结算系统内,即使少量股份成交,股份价格亦可能大幅波动,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