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乃应联交所之要求就本公司之股权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五日集中于少数股东一事而发表。
监于本公司股权集中于少数股东而大部份的股份并非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内,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之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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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应香港联交所交易有限公司(「联交所」)之要求就超越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权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五日集中于少数股东一事而发表。
兹提述(i)本公司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之通函(「通函」);及(ii)本公司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之公布。除文义另有所指引,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已知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刊登一份公布(「证监会公布」),其中提及证监会已完成本公司股权分布之查询。证监会查询结果显示,本公司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五日,有八名股东合共持有4,000,000,000 股,相当于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约22.53%。有关股权连同由长鸿有限公司所持有之12,887,473,880 股 (相当于已发行股本约72.60%),合共相当于本公司十月五日已发行股本总额之95.13%。因此,本公司只有约4.87%之已发行股本乃由其他投资者持有。证监会留意到该九名股东合共持有的95.13%之已发行股本以及连同由其他股东所持有的0.76%之己发行股本(相等于 135,444,640股)并非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内,而中央结算系统内仅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4.11% (相等于728,391,640 股),显示本公司仅余少量股份可供市场即时买卖。
如证监会公布所载,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五日本公司之股权架构如下:
所持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股份 总额百分比
(股数) (%)
长鸿有限公司(附注1) 12,887,473,880 72.60
八名股东 4,000,000,000 22.53
其他股东 863,836,280 4.87
合计 17,751,310,160 100.00
附注1: 长鸿有限公司由任宇先生及袁亮先生分别实益持有70%及30%权益。袁亮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证监会留意到本公司股份之收市价由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七日之0.61港元上升144.26%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之1.49港元的新高。截至二零零九年十月六日,该公司股份之收市价为1.18港元,比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七日之0.61港元收市价仍高出93.44%。
董事会谨此澄清,上述资料乃节录自证监会公布,本公司不拟评论其准确性。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本公司所知,于证监会公布内提及之八名股东为配售债券持有人。该等人士于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转换配售债卷後成为本公司股东,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五日该八名股东每一位均持有不足5%本公司权益。如通函内所述,该八名股东为独立于:(i)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行政总裁、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或(ii)长鸿有限公司、任宇先生、袁亮先生及彼等任何一方之一致行动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亦非与彼等一致行动。袁亮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经向本公司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本公司所知,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五日之公众持股量得以维持,本公司之股权架构如下:
所持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股份
总额百分比
(股数) (%)
长鸿有限公司(附注1) 12,887,473,880 72.60
公众股东 4,863,836,280 27.40
合计 17,751,310,160 100.00
附注1: 长鸿有限公司由任宇先生及袁亮先生分别实益持有70%及30%权益。袁亮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监于股权高度集中于少数股东而大部份的股份并非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内,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该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