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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集团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09-07-10 20:31:00

兹通告超越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德辅道中141号中保集团大厦23楼230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经修订)下列本公司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在股份拆细(定义见下文)生效後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股份上市及买卖之规限及符合该条件下,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所有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拆细为十股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股份(拆细股份将在各方面与各自类别之股份享有同等权益)(「股份拆细」),由紧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後之下一个营业日(星期六除外)上午九时三十分起生效,并一般性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进行一切恰当之事宜以进行及落实股份拆细。」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本公司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代表代为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委任代表文件须由委任人或以书面正式授权之代理人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代理人或其他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3. 委任代表文件连同(如董事会要求)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或通告或任何文件连同召开大会之通告,必须于文件所述人士拟投票之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否则委任代表文件会被视为无效。

4. 本公司股东交回委任代表文件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召开之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件将被视为撤回。

5. 就联名持有任何股份之人士而言,如超过一名以上之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在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投票後,其他联名持有人均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照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