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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集团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作出之公布

2009-07-06 18:35:00

本公布乃由超越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1)条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Longday International Limited(「Longday」)与一名独立第三方(「卖方」)订立意向书(「意向书」),据此,Longday获卖方授予一项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须于意向书日期起计两个月内行使),以收购(「建议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之全部股权,合资公司持有两个位于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之煤矿场之开采权(「采矿资产」)。建议收购之代价仍待最後落实,将根据Longday就持有采矿资产之一组公司(包括合资公司)(「目标集团」)在财务、法律、商业及其他方面进行之详细审查而厘定,代价将不会超过800,000,000港元,其中450,000,000港元将由本公司以现金支付及350,000,000港元将以向卖方发行及配发本公司新股份(「代价股份」)之方式支付。代价股份须待(其中包括)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代价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可发行。除优先购买权外,意向书对Longday及卖方并无法律约束力。建议收购之其他条款及条件(包括须予达成之先决条件)仍待最後落实。

截至本公布日期,并无就建议收购订立具约束力协议,亦无就建议收购达成重大条款或时间表。就本公司所得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建议收购将构成本公司之可能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3条所载有关通告及公布之规定。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之规定,在适当时候另行发表公布向市场公布最新资料。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并不知悉任何有关拟进行收购或变卖之磋商或协议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23条予以披露,且董事会亦不知悉任何足以或可能影响股价之事宜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规定之一般责任而予以披露。

由于建议收购可能但不一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小心。

本公布乃承董事会命作出,本公司董事会各董事就本公布所载资料之准确性个别及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