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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集团公告

2009-01-14 20:17:00

兹提述超越集团有限公司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日发表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向富栢国际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收购其全部已发行股本之主要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布所述,该等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发行可兑换优先股及兑换股份以及提供融资额)须待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股东须就批准收购事项及提供融资额放弃投票。长鸿(其实益拥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4.55%)已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四日就收购事项及提供融资额发出同意书。于编制有关收购事项及提供财务资助之通函时,董事会获悉由于上海康福特集团未有实际点算其于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存货,且概无任何其他实际可行之审核程序,致使申报会计师可用以核实上海康福特集团于上述日期之存货之状况以及其是否存在,故申报会计师已就上海康福特集团由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成立日期)起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以及截至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各年之业绩发表保留意见。根据上市规则第14.67(6)(a)(i)条及第14.86条,倘申报会计师仅就如欠缺存货或半制成品之记录而于会计师报告中就收购业务、单一公司或多间公司之事项发表保留意见,联交所将不会接纳股东就该交易所作出之书面批准,并须举行股东大会以考虑该交易。监于有关情况,尽管已取得长鸿之同意书,本公司亦将会举行股东大会以批准收购事项及提供融资额。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发出股东特别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