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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已取消)超越集团有关向富木百国际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收购其全部已发行股本之主要交易及恢复股份买卖(摘要)

2008-10-20 22:30:00

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一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成泰与富栢订立贷款协议并同意向富栢提供总本金额最多达80,000,000港元之融资额。融资额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不时公布之港元最优惠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藉:(i)担保人签立以成泰为受益人之担保;及(ii)各卖方就其实益拥有之销售股份签立以成泰为受益人之股份押记提供保证。此外,成泰与卖方及担保人订立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一日之该协议,据此成泰有条件同意向卖方收购销售股份,即富栢之1,000股股份,相当于富栢全部已发行股本,总代价800,000,000港元(可予调整)。

富栢乃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主要资产为持有上海康福特之100%股本权益。上海康福特集团主要从事制造和销售净水处理系统及生产和安装空气净化及污水处理设施。

成泰须促使本公司配发及发行总面值最多达800,000,000港元之可兑换优先股予卖方(或彼等之代名人),以支付代价。如本公布内所阐述,代价及将予发行之可兑换优先股之总面值均可予下调。可兑换优先股可按每股股份4.0港元之兑换价(可予调整)兑换为新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提供融资额及收购事项各自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提供融资额亦构成向实体垫款,其须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作出披露。该协议(包括发行可兑换优先股及兑换股份与及提供融资额)须待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股东须就批准收购事项及提供融资额放弃投票。实益拥有全部已发行股份中约74.55%权益之长鸿已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四日就收购事项及提供融资额发出同意书。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由长鸿发出之同意书被接纳为代替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批准收购事项及提供融资额之决议案。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该协议及融资额之详情、富栢集团之会计师报告及本集团财务资料之通函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暂停买卖,以待发表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提出申请,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股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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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一日

订约方

(i) 富栢,作为借款人;及

(ii) 成泰,作为贷款人。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富栢及其联系人士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与彼等亦概无关连。本集团此前并未与富栢或其联系人士进行任何交易(倘有进行即需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予以综合计算者)。

融资额条款

根据贷款协议,成泰同意根据以下主要条款向富栢提供融资额:

融资额银码: 最多达80,000,000港元

可动用期间: 融资额由贷款协议日期(包括该日)起直至以下(i)及(ii)项中之较早日期(包括该日)止期间可供提取:

(i) 由贷款协议日期起计满三个月当日;及

(ii) 融资额已根据贷款协议条款全数提取、撤销或终止之日。

在任何时间之未偿还贷款数目不可达五笔或以上。

利息: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在香港不时公布之港元最优惠贷款利率

支付利息: 按月于每个历月最後一天支付前期利息,直至完成日期为止。倘完成日期并非为历月之最後一天,最後利息付款(即自完成日期前之历月之最後一天起至完成日期止之应计利息)则须于完成日期支付。

还款: (i) 倘未能于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达致完成,在贷款协议其他条款(下文第(ii)段除外)之规限及不影响该等条款之履行下,融资额下所提取之贷款(连同其应计利息)须于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偿还。

(ii) 倘于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达致完成,在贷款协议其他条款(上文第(i)段除外)之规限及不影响该等条款之履行下,富栢须偿还融资额下所提取之贷款,还款方式及日期由成泰单方面全权决定并由成泰以书面通知富栢。

抵押: 融资额获以下保证抵押:

(i) 由担保人签立以成泰为受益人之担保;及

(ii) 由各卖方就其实益拥有之销售股份签立以成泰为受益人之股份押记。

用途: 融资额下所提取之所有款项将用于富栢集团之营运资金。

订立贷款协议之理由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成衣制造及买卖业务。如下文「该协议」一节披露,成泰已订立该协议及已有条件同意收购富栢全部股本权益。在洽商该协议条款之过程中,富栢向成泰表示,需要额外营运资金加快上海康福特集团之业务扩展步伐。有见及此,成泰同意向富栢集团提供融资额作为完成前之过渡融资安排。

贷款协议之条款,包括利率及抵押,均由订约各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本集团将以内部资源提供融资额之所需资金。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之条款公平合理,订立贷款协议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该协议

日期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一日

订约各方

(i) 成泰,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

(ii) 添运(作为其中一名卖方);

(iii) 顺佳(作为其中一名卖方);

(iv) 顺达(作为其中一名卖方);

(v) Jorge Ernesto De Almeida先生(作为添运之担保人);

(vi) 杨卓亚先生(作为顺佳之担保人);及

(vii) 王建新(作为顺达之担保人)。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卖方及彼等各自之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本集团与卖方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并无订立任何过往交易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汇集计算。

卖方为投资控股公司。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卖方之实益拥有人除透过卖方而身为富栢股东之权益外,彼等各自均为独立。

将予收购之资产

销售股份(即富栢之1,000股股份),相当于富栢之全部已发行股本。

于该协议日期,添运、顺佳及顺达各自分别持有560股、240股及200股富栢股份。所有销售股份之完成将同时进行。

富栢集团之资料

富栢于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富栢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自二零零八年三月起,其主要资产为持有上海康福特之100%股本权益,上海康福特为一间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

上海康福特集团之业务由三个分部组成:终端净水营运事业部、空气净化营运事业部及水务设备营运事业部。终端净水营运事业部生产供家居、办公室、工厂、学校及医院使用且具有净化系统之饮水机。净化系统不仅净化自来水及过滤所有有害物质,同时亦利用空气与水分混合科技令水质得到改善。空气与水分混合科技透过释出臭氧而有助丰富水内之含氧量,防止新鲜水受到二次污染。上海康福特集团制造之饮水及净化机乃出租予缴付租赁费及根据净化水实际用量缴付服务费之用户。空气净化营运事业部生产空气过滤及消毒设备。目前,上海康福特集团制造之大部分空气净化设备乃售予及安装于设施需要高水平净化之地点如食品加工厂、汽车制造厂及医院。水务设备营运事业部专营工业水使用、污水处理、家庭用水处理及再造水之循环再用。

上海康福特集团之所有产品均使用由其内部研发团队开发之臭氧及过滤技术。研发团队与中国著名大学及机构维持紧密关系并且合作无间,不断就产品开发及技术进行研究。上海康福特集团之产品及使用之技术受到多个机构之广泛肯定。根据卖方向董事提供之资料,上海康福特集团已与若干二零零八年北京奥运会核准食品供应商合作,透过提供臭氧净化设备为该等食品供应商之食品加工厂进行消毒。上海康福特集团亦已订约为一个中国航天项目之研究基地提供空气净化设施。

上海康福特集团之所有产品均由上海康福特集团位于上海之生产设施制造,并以其本身之注册品牌「浩泽.康福特」出售。销售办事处亦已于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苏州、福州、厦门、邯郸、西安、辽宁、天津、沈阳及东莞在内之中国主要城市设立,以提供产品之销售及售後服务。

富栢或上海康福特自注册成立以来概无编制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于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注册成立日期)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富栢之未经审核溢利(除税前及除税後)为160,000港元,主要为扣除注册成立开支後之利息收入。根据上海康福特集团使用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之未经审核合并账目,上海康福特集团于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亏损净额(除税前及除税後)约人民币4,000,000元(相当于约4,500,000港元),而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则录得人民币2,700,000元(相当于约3,100,000港元)。截至二零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八个月,上海康福特集团录得未经审核除税前合并溢利约人民币17,193,000元(相当于约19,500,000港元)及除税後溢利约人民币17,190,000元(相当于约19,500,000港元)。截至二零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八个月,富栢集团(包括上海康福特集团自二零零八年三月起按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之业绩)之未经审核除税前合并溢利为约17,124,000港元及同期之除税後溢利为约17,121,000港元。于二零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富栢集团(包括上海康福特集团)之未经审核合并股东资金约为25,000,000港元。

代价

收购事项之代价为800,000,000港元(可按下文「溢利保证」一段所述而调整),将由成泰藉促使本公司向卖方(或彼等之代名人)配发及发行相同面值总额(可予下调)之可兑换优先股支付。

按上文所述,代价乃订约方参考上海康福特权益持有人应占溢利後按公平原则磋商而达致,并已计及上海康福特之业务增长潜力、对本集团之可能盈利贡献及下文所载之溢利保证等会计因素。

溢利保证

根据该协议,卖方及担保人承诺促使富栢于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提供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管理账目以便由成泰将会委聘之执业会计师行审核,而有关审核须于富栢提供管理账目後三个月内完成。卖方及担保人进一步向成泰承诺,使用香港公认会计原则呈报及根据上述审核计算之富栢集团综合除税後溢利净额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将不会低于100,000,000港元(「保证溢利」)。倘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富栢集团之实际经审核综合除税後溢利净额(「实际溢利」)少于保证溢利,则将予发行之可兑换优先股之面值总额下根据以下所载之公式向下调整:

保证溢利 – 实际溢利

所需调整= ____________________ X 800,000,000港元

保证溢利

经调整代价 = 800,000,000港元减所需调整

于落实经审核溢利及厘定经调整代价後之10个营业日内,本公司须向卖方(或彼等之代名人)发行及交付面值总额相当于代价或按上文计算之经调整代价(倘适用)之可兑换优先股。可兑换优先股将按卖方(或彼等之代名人)于该协议日期在销售股份中之持股比例发行予彼等。

可兑换优先股

本公司将予发行之可兑换优先股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面值: 最多达800,000,000港元(可予调整)

兑换及赎回: 可兑换优先股不可予以赎回。

倘(i)可兑换优先股之任何兑换并无触发行使兑换权之可兑换优先股相关持有人于收购守则第26条项下之强制性收购责任,而不论该强制收购责任是否因可兑换优先股所附兑换权获行使时须予配发及发行之兑换股份数目而触发,且(倘适用)有关数目连同任何该可兑换优先股持有人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收购之任何股份占本公司当时之已发行普通股股本30%或以上(或按收购守则第26条所述不时生效之其他百分比);或(ii)公众人士持有之本公司持股量将低于25%或上市规则不时所载或根据收购守则其他条文之最低百分比,则可兑换优先股之持有人将有权按兑换价每股股份4.00港元(可予一般反摊薄调整)以下列方式兑换全部或任何部分(400,000港元或其完整倍数)为股份:

(i) 于完成日期满两周年後之首个营业日起至完成日期满三周年止期间随时兑换最多40%之可兑换优先股;

(ii) 于完成日期满三周年後之首个营业日起至完成日期满四周年止期间随时兑换最多70%;及

(iii) 于完成日期满四周年後之首个营业日後随时兑换所有余下可兑换优先股。

调整事件将因本公司股本之若干变动而产生,包括股份合并或分拆、资本化溢利或储备、现金或实物资本分派或其後按较低于股份当时市价90%之每股股份价格发行本公司证券、进行供股、发行购股权及认股权证。调整须根据可兑换优先股之条款及条件计算,并经认可商业银行或本公司核数师厘定。兑换价不得被调整或削减至低于股份之面值,或导致在兑换可兑换优先股时股份须按面值之折让价而发行。有关兑换价之调整详情,将收录于就收购事项将寄发予股东之通函内。

兑换股份: 按面值总额800,000,000港元及行使价4.00港元计算,于可兑换优先股获悉数兑换时将发行合共200,000,000股兑换股份。

假设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于完成後并无变动,可兑换优先股持有人可行使可兑换优先股所附兑换权最多达本金额约575,022,148港元,致使合共有143,755,537股兑换股份(添运占80,503,101股兑换股份;顺佳占34,501,329股兑换股份及顺达占28,751,107股兑换股份)须按初步兑换价每股4.00港元发行而并无触发相关可兑换优先股持有人任何全面收购责任。于此情况下,公众将拥有不少于25%之股份。

兑换股份于发行後将在各方面与当时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上市: 本公司将不会申请可兑换优先股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将申请批准兑换股份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投票: 可兑换优先股持有人不会仅因身为可兑换优先股持有人而有权于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但可兑换优先股持有人将有权收取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通告并出席大会。

地位: 可兑换优先股就所宣派的一切股息及分派方面之权利而言将各自及与其他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倘因发生清盘、解散或结束业务,或合并、重组、出售全部或绝大部分本公司业务而致使任何本公司资产被分派,则可兑换优先股持有人将于向股份持有人退还资本前,收取相等于发行可兑换优先股100%面值之数额。其後,本公司之剩余资产将按比例分派予股东及可兑换优先股持有人,犹如可兑换优先股已获兑换一样。除本公布所述外,可兑换优先股持有人无权享有任何资本退还。

可转让性: 可兑换优先股不可于事先并无取得本公司书面同意之情况下进行转让,惟转让予持有人之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同系附属公司除外。可兑换优先股不可于事先并无取得本公司书面同意之情况下转让予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本公司向联交所承诺,本公司如获悉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进行任何可兑换优先股买卖,将立即知会联交所。

于可兑换优先股获悉数兑换时将发行之最多200,000,000股兑换股份占本公司现有股本约59.34%,另占经发行兑换股份所扩大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7.24%。兑换股份将根据向股东寻求之特定授权发行。

兑换价

股份兑换价每股4.0港元:

(i) 较股份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即股份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三日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前之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2.01港元溢价约99.0%;

(ii) 较股份于截至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包括该日)止对上连续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2.87港元溢价约39.4%;

(iii) 较股份于截至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包括该日)止对上连续十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3.03港元溢价约32.0%;及

(iv) 较于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每股股份0.21港元溢价约1,804.8%。

该协议之条件

该协议须待下列条件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或该协议之订约各方所协定之较後日期)达致或豁免後,方可作实:

(i) 成泰及本公司信纳就富栢集团之资产、营运、财务状况、前景及其他事宜进行之尽职审查之结果,包括但不限于(i)接获由有关英属处女群岛法律之律师出具之法律意见(以成泰信纳之形式及内容),涵盖(其中包括)富栢之正式注册成立及存续,以及销售股份之法定拥有权与转让能力之事宜;(ii)接获由中国律师出具之法律意见(以成泰信纳之形式及内容),涵盖(其中包括)富栢集团于中国成立之成员公司之正式成立及存续,以及彼等资产及业务经营之法定拥有权之事宜;及(iii)接获富栢集团各成员公司过去三年或由成泰批准之有关其他期间之经审核账目(以成泰信纳之形式及内容);

(ii) 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倘上市规则规定)或以股东书面决议案(如适用)方式批准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于(i)配发及发行可兑换优先股及兑换股份;及(ii)重新分类本公司股本,以增设可兑换优先股为本公司之新股份类别;

(iii) 百慕达金融管理局批准本公司发行可兑换优先股及兑换股份;

(iv) 成泰自富栢集团若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取得载于该协议内之正式签立不竞争承诺(以成泰信纳之形式及内容);

(v) 该协议所载之全部声明及保证于各方面而言均为真实、准确及并无误导;

(vi) 成泰自富栢集团若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取得正式签立年期不少于五年之服务合约(以成泰信纳之形式及内容);及

(vi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

成泰将有权豁免条件(i)、(iv)及(vi)。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

倘有任何上述条件未能于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达致(或视情况而定,已获成泰豁免),该协议项下之订约各方之权利及责任将告失效,且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惟事前违约除外。

完成将于上文所指之条件获达致或获成泰豁免(视情况而定)後之第三个营业日达致。

其他条款

成泰有权根据其尽职审查发现,于完成前要求卖方收购或出售富栢集团于中国注册成立之任何成员公司。担保人承诺及保证,有关收购或出售(倘需要)将于完成日期或之前完成。倘成泰要求进行有关收购或出售,则收购事项之代价及付款条款不得作出任何调整。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制造及买卖成衣业务。于二零零七年九月,长鸿透过向荣富投资有限公司收购81,246,188股股份及认购本公司之新股份及可换股债券而成为控股股东。与此同时,本公司亦透过配售代理向独立第三方发行可换股债券,为本集团筹集合共约208,000,000港元之新股本。继是项交易及出售本集团之非核心业务-于中国从事开发、生产及分销健康食品以及补品,本集团现持有大量投资资金,并一直寻求高增长潜力之投资项目以尽量提升本公司之价值。

董事认为于中国之食水及空气净化业务之增长潜力庞大。于二零零三年,中国卫生部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其订明(其中包括)制作及加工食品之卫生标准。其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于二零零七年十月获得通过,由于该等政策及法规,预期食品制造商及加工商须设置额外净化系统以改善卫生及消毒设施以符合新标准。此外,国务院于二零零七年六月颁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预计于未来两至三年提升食水及污水处理之投资及建设。董事认为以上政策将令工业用家对上海康福特集团之产品产生需求。另一方面中国普罗大众已日益富裕,且对食物及饮品安全更为关注。预期家用之净水设备将于中国更为大众化,得以追及其他已发展国家(如美国)之高渗透率。根据上海康福特集团之销售纪录,替个别住户及屋苑住宅设置之食水净化器已由二零零七年之逾5,000台大幅增加至二零零八年首八个月之逾25,000台。董事对业务之前景表示乐观,并认为收购事项与本集团投资于高增长潜力业务之策略相符一致。

完成後,根据「其他条款」分段所载之条款,富栢集团之成员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而彼等之业绩将与本集团之账目综合计算。

销售股份之代价800,000,000港元相当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保证溢利 倍之市盈率。经计及上海康福特集团之市场潜力,以及按保证溢利基准未来对本集团之盈利贡献,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就收购事项应付之代价诚属公平合理。 

完成後,本集团拟继续从事其现有成衣制造及贸易之主要业务,并扩展至富栢集团之开发、制造及销售净化设备业务。该协议内概无条文订明基于收购事项赋予卖方董事提名权,且本公司目前无意于紧随完成後更改董事会之组成。视乎完成後之业务需要,本公司或考虑委任具备适当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合适人士加入管理团队或董事会,以监察本集团之扩展业务。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协议之条款就股东而言诚属公平合理,而该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提供融资额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本公司须就向实体垫款作出披露。如本公司在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三日刊发之暂停买卖公布内所列明,收购事项原先被视作及归类为一项非常重大收购。经再三考虑後,收购事项及後根据上市规则归类为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该协议(包括发行可兑换优先股及兑换股份与及提供融资额)须待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股东须就批准收购事项及提供融资额放弃投票。实益拥有全部已发行股份中约74.55%权益之长鸿已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四日就收购事项及提供融资额发出同意书。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由长鸿发出之同意书被接纳为代替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批准收购事项及提供融资额之决议案。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该协议及融资额之详情、富栢集团之会计师报告及本集团财务资料之通函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由于完成须待多项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收购事项不一定会进行。股东及准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暂停及恢复股份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暂停买卖,以待发表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提出申请,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股份买卖。

释义

于本公布内,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根据该协议,成泰按总代价800,000,000港元(可予调整)建议收购销售股份

「该协议」 指 成泰、卖方、Jorge Ernesto De Almeida先生、杨卓亚先生及王建新先生就收购事项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一日订立之买卖协议

「联系人士」 指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银行在香港对外照常营业的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

「本公司」 指 超越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47)

「完成」 指 完成该协议

「完成日期」 指 完成之日期

「关连人士」 指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代价」 指 成泰就收购事项应付之代价800,000,000港元(可予调整),须以本公布所载述之方法支付

「兑换价」 指 可兑换优先股之初步兑换价,为每股股份4.0港元(可予调整)

「兑换股份」 指 当可兑换优先股按兑换价4.0港元(可予调整)悉数兑换後须予发行之最多200,000,000股新股份

「可兑换优先股」 指 本公司为支付代价而将向卖方发行总面值达800,000,000港元之不可赎回可兑换优先股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融资额」 指 成泰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提供予富栢之本金总额最多达80,000,000港元之融资额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保证溢利」 指 具有本公布「该协议」一节中「保证溢利」一段所赋予之涵义

「保证人」 指 Jorge Ernesto De Almeida先生,杨卓亚先生及王建新先生,分别为添运、顺佳及顺达之实益拥有人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协议」 指 富栢与成泰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一日就成泰向富栢提供融资额所签订之协议

「长鸿」 指 Long Grand Limited(长鸿有限公司),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控股股东,由袁亮先生(执行董事)及任宇先生分别拥有30%及70%

「富栢」 指 Park Wealth International Limited(富栢国际有限公司),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富栢集团」 指 富栢及其附属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销售股份」 指 富栢股本中每股面值1.00美元之1,000股股份,相当于富栢全部已发行股本,由卖方实益拥有

「上海康福特」 指 上海康福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其股本分别由添运、顺佳及顺达拥有56%,24%及20%

「上海康福特集团」 指 上海康福特及其附属公司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成泰」 指 Successtime Limited(成泰有限公司),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顺达」 指 Sure Achieve Limited(顺达有限公司),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由王建新先生全资及实益拥有

「顺佳」 指 Sureguide Limited(顺佳有限公司),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由杨卓亚先生全资及实益拥有

「收购守则」 指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添运」 指 Teamwon Limited(添运有限公司),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由Jorge Ernesto De Almeida先生全资及实益拥有

「卖方」 指 添运、顺佳及顺达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于本公布内,人民币数额已按人民币1元兑1.136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以作说明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