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特别大会结果
独立股东已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股东特别大会以投票方式批准通过(i)Long Grand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i)配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决议案。
澄清
诚如十月公布所述,董事会并无得悉任何有关黄志辉先生、范女士、罗家明先生及叶锦雯女士各人之事项为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3.5 ( )条第(h)至(v)段作出披露,或任何其他有关彼等获委任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然而,董事会希望澄清本公司于十月公布中遗漏披露作为英皇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之前负责人员范女士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被证监会公开遣责。证监会表示其清晰知悉彼过往之良好纪录,并知悉彼已承诺不会重复所犯过错。
股东特别大会结果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认购事项及配售之建议关连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独立股东已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股东特别大会以投票方式批准通过(i)Long Grand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i)配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普通决议案(「决议案」)。
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之总数目为167,031,016。荣富及其联系人士及其一致人动人士于81,246,188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并需要于决议案上缺席投票。因此,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就决议案投赞成及反对票之独立股东共持有85,784,828股股份。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概无股份授权持有人出席及仅可投票反对决议案。
股东特别大会之主席已要求以投票表决方式就决议案投票。董事会欣然宣布,决议案已经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支持 反对
股份数目 % 股份数目 %
批准Long Grand认购协议及其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
37,707,800 100 – –
批准配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
37,707,800 100 – –
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点票之监票人。
澄清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之公布(「十月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委任董事。
诚如十月公布所述,董事会并无得悉任何有关黄志辉先生、范敏嫦女士(「范女士」)、罗家明先生及叶锦雯女士各人之事项为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v)段作出披露,或任何其他有关彼等获委任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然而,董事会希望澄清本公司于十月公布中遗漏披露作为英皇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之前负责人员范女士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遣责,内容有关范女士未能(i)就一间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上市之公司于首次公开发售就拟认购股份之认购人之独立性作出足够查询;及(ii)于调查首次公开发售期间向证监会提供详细及准确资料。证监会表示其清晰知悉范女士过往之良好纪录,并知悉范女士承诺不会重复所犯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