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鹰驰实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07-12-04 15:55:11

兹通告鹰驰实业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88号英皇集团中心28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批准、确认及追认Long Grand认购协议(定义及详情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之通函(「该通函」),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条款及条件、签立、交付、执行及履行,以及Long Grand认购协议所述或相关之一切交易;以及授权任何本公司之董事或本公司秘书代表本公司:

(a) 签署、盖印、签立、完成及交付彼等酌情认为就履行Long Grand认购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而言属必须或适当之所有该等文件及进行一切契据、行动、事项及事宜;

(b) 待完成Long Grand认购协议後,根据Long Grand认购协议之条款发行及配发认购股份(定义及详情见该通函);

(c) 待完成Long Grand认购协议後,根据Long Grand认购协议之条款设立及发行认购债券(定义及详情见该通函)及认购认股权证(定义及详情见该通函),及根据认购债券及认购认股权证所附之条款及条件,于分别行使认购债券所附之兑换权及认购认股权证所附之认购权时,发行及配发认购兑换股份(定义及详情见该通函)及认购认股权证股份(定义及详情见该通函);

(d) 行使或强制执行本公司于Long Grand认讲协议项下之一切权利;及

(e) 根据其条款完成Long Grand认讲协议。」

(2) 「动议批准,确认及追认配售协议(定义及详情见该通函,注有「B」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条款及条件、签立、交付、执行及履行,以及配售协议所述或相关之一切交易;以及授权董事或本公司秘书代表本公司:

(a) 签署、盖印、签立、完成及交付彼等酌情认为就履行配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所有交易而言属必须或适当之所有该等文件及进行一切契据、行动、事项及事宜;

(b) 待完成配售协议後,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设立及发行配售债券(定义及详情见该通函)及配售认股权证(定义及详情见该通函);及根据配售债券及配售认股权证所附之条款及条件,于分别行使配售债券所附之兑换权及配售认股权证所附之认购权时,发行及配发配售兑换股份(定义及详情见该通函)及配售认股权证股份(定义及详情见该通函);

(c) 行使或强制执行本公司于配售协议项下之一切权利;及

(d) 根据其条款完成配售协议。」

附注:

(i)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股东」),均可就其持有之全部或部份股份委派一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ii)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方为有效。

(iii)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销论。

(iv)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黄志辉先生及范敏嫦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梁树贤、罗家明先生及叶锦雯女士。

(v) 第一项及第二项普通决议案必须由独立股东(定义见通函)以投票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