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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RANEAGLE HOLDINGS LIMITED
(鹰驰实业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47)
持续关连交易
租户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与业主订立一份租赁协议,而业主乃林太先
生之联系人士。林太先生为本公司之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
根据上市规则,该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一项持续关连交易,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34条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已获豁免毋须取得独立股东批准。
有关上市规则第14A.45条规定该租赁协议下有关交易之资料详情,将会载入本公司
下次刊发之年报及账目内。
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订立之租赁协议(「该租赁协议」)
订约方
业主 : 冠怡企业有限公司(「业主」)
租户 : 鹰驰实业有限公司(「租户」或「本公司」)
该交易
根据业主与租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订立之一份租赁协议(「前租赁协议」
),租户一直占用香港九龙广东道28号力宝太阳广场1114室(「该物业」),有关
协议将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上市规则」)第14A.33条,监於前租赁协议乃属一项最低豁免交易,故已
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订约方订立租赁协议,以重续有关该物业之租约,月租现金74,566港元(年租
894,792港元),须於每个历月首日预付,不包括差饷、管理费及空调开支(前租
赁协议:每月61,598港元),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为期一年。租户可选择再续租一年,租金由业主与租户双方议定。
该租赁协议之条款经租户与业主公平磋商後厘定,而月租乃参考可资比较之市场租
金而厘定。
本公司董事会(包括其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租赁协议之条款属一般商业条款,
该等条款公平合理,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进行该交易之理由
租户目前占用该物业作其办公室。订立该租赁协议,乃旨在可继续使用该物业以经
营业务。
订约方之关系
业主乃林太先生(「林先生」)之联系人士。林先生为业主之实益拥有人,并拥
有业主之全部权益。此外,林先生亦为本公司之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
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4.7%权益。
现存之其他经营租赁协议
林先生(作为出租人)与本公司(作为承租人)现存一份经营租赁协议(「现存经
营租赁协议」),有关详情载列如下。
汽车 : 日产Infiniti(附设天窗、 排气量4494 c.c.(2001年))(「该汽
车」)
出租人 : 林太先生
承租人 : 鹰驰实业有限公司
订立之理由 : 公司业务需要
订约方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订立现存经营租赁协议,藉以租用该汽车,月租收
费为现金13,000港元(年租156,000港元),须於每个历月第16日预付,不包括任
何汽车保险、燃油或汽油、维修及保养费用,自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零零
七年三月十五日止,为期一年。
现存经营租赁协议之条款经出租人与承租人公平磋商後厘定,而月租收费乃参考可
资比较之市场收费而厘定。
本公司租用该汽车作公司业务用途。该汽车符合本公司之要求及业务用途,而现存
经营租赁协议之条款相对於出租人而言本公司较为有利。
上市规则之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该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一项持续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5
条,该租赁协议下之十二个月租金总额及现存经营租赁协议下之十二个月月租收费
总额合计将会低於10,000,000港元。监於该租赁协议及现存经营租赁协议各自之百
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该等比率之涵义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界定者)乃超
过0.1%但低於2.5%,而年度总代价亦高於1,000,000港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
条,该租赁协议及现存经营租赁协议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已获豁免毋须取得
独立股东批准。
给予股东之资料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及成衣制造和贸易业务。业主则主要从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