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财务资助以合营企业为受益人提供反担保

2024-05-21 00:00:00

提供反担保 于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合营企业(作为借款人)与中信银行福州(作为贷款人)订立贷款合同,据此,中信银行福州同意向合营企业提供最多人民币200000000元的贷款。 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后),爱博诺德医疗(作为担保人)与中信银行福州(作为贷款人)订立担保合同,据此,爱博诺德医疗同意以中信银行福州为受益人就合营企业于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款责任提供担保以作为抵押。 于同日,香港优你康(作为反担保人)与爱博诺德医疗(作为担保人)及合营企业(作为借款人)订立反担保合同,据此,香港优你康同意以其于合营企业的34%股权(对应其注册资本21731200美元)及相关权利(包括衍生权益、股息或其他收入)以爱博诺德医疗为受益人提供反担保。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根据反担保合同提供反担保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提供反担保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通告及公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