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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连交易 - 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IT系统开发协议及(2)关连交易 - 海星IT系统开发协议的补充协议及(3)持续关连交易 - IT服务框架协议及(4)持续关连交易 - 二零二零年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 修订年度上限

2020-03-30 00:00:00

(1) 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IT系统开发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本公司附属公司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与蛇口资产管理订立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IT系统开发协议,据此,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同意为蛇口资产管理开发5G创新实验室。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应收的除增值税后总代价为人民币15,000,000元(约等于16,700,000港元)。

蛇口资产管理为本公司最终控股公司CMG的附属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蛇口资产管理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IT系统开发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根据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IT系统开发协议应付的总代价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0.1%但低于5%,故该项交易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就上市规则第14A.53条而言,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董事议决将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应收CMPG附属公司的服务费年度上限釐定为人民币106,485,900元(相等于约118,318,000港元)。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应收CMPG附属公司的服务费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该等交易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 A章项下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惟须遵守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

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蛇口集装箱码头及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于IT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亦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就上市规则第14A.53条而言,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董事亦议决将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蛇口集装箱码头应付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的服务费年度上限釐定为人民币85,549,100元(相等于约95,054,600港元)。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蛇口集装箱码头应付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的服务费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0.1%但低于5%,故该等交易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 A章项下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惟须遵守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

(4) 二零二零年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修订年度上限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董事议决将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应付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集团的服务费年度上限修订为人民币180,000,000元(相等于约200,000,000港元)。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本集团应付的服务费的经修订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该等交易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 A章项下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惟须遵守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