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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 码头合作协议及釐定年度上限

2022-06-30 00:00:00

于2022年6月30日,妈湾港航(本公司关连附属公司)与海星(本公司关连附属公司)就妈湾港航于泊位#0提供码头管理服务订立码头合作协议,期限为一年,由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计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就上市规则第14A.53条而言,于2022年6月30日,经考虑海星于泊位#0的预计全年货物吞吐量后,董事决议将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海星根据其码头合作协议应付予妈湾港航的服务费之年度上限设定为人民币1,549万元(相当于约1,822万港元)。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海星根据码头合作协议应付予妈湾港航的服务费之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其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