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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华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4 16:49:00

兹通告大中华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6至8号瑞安中心9楼903至905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考虑及省览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2. (1) 重选下列退任本公司董事:

(a) 江天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赖寒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侯璎萱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

(d) 蒋旭熙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彼等之薪酬。

3. 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4. 考虑并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行使上述权力之建议、协议及选择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之建议、协议及选择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论是根据选择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除因:

(i)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ii) 根据本公司所发行之任何可换股证券或认股权证之条款行使兑换、认购或交换权,或行使可交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

(iii) 根据本公司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子公司之高级人员及╱或雇员及╱或任何其他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可认购股份之权利之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行使购股权;及

(iv) 按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实行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以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外,

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股份总数之20%(按照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70(2)(e)条,倘於本决议案通过後,将本公司任何或所有股份转换为数目较多或较少之股份,则须作出相应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直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者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时;及

(i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配售新股」指在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之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之股份比例提出之配售股份要约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附带股份认购权之证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就任何相关司法权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宜之豁除或其他安排)。」;

5. 考虑并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本公司股份,惟须根据及按照适用法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之规定行事;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按照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70(2)(e)条,倘於本决议案通过後,将本公司任何或所有股份转换为数目较多或较少之股份,则须作出相应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直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者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时;及

(i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6. 考虑并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通告」)所载之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通过後,扩大通告第4项所载决议案所述之一般授权,於本公司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发行及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及处理之股份总数上,加上本公司根据通告第5项所载决议案所述之授权回购之股份总数,惟该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股份数目之10%(按照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70(2)(e)条,倘於本决议案通过後,将本公司任何或所有股份转换为数目较多或较少之股份,则须作出相应调整)。」。

附注:

1. 於大会上,除主席以诚实信用之原则做出决定,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决议案之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发表投票表决结果。

2.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倘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委任书上须注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尽早交回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二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不包括任何公众假期期间任何时间)交回,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回论。

4. 为厘定股东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内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资格,本公司股份之未登记持有人务请将所有已填妥之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其地址载於上文附注3),以办理登记手续。

5. 倘大会当日上午八时正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greatchina-holdings.com)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登载公布,以通知本公司股东有关重新安排之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