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出售进鸿有限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及结欠的股东贷款。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佈,所有先决条件已获达成,而完成已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落实。完成后,目标公司不再为本公司附属公司,而目标公司财务业绩将不再併入本集团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