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关连交易
房屋租赁合同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深圳恒腾(作为承租人)与广州佳穗(作为出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以租赁房屋作办公用途。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付款属资本性质,故租赁物业将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确认为本集团的使用权资产,所确认的金额为人民币14,693,000元。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乃由深圳恒腾与广州佳穗经考虑租赁物业附近可比物业的当前市场租金后公平磋商釐定。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预期将由本集团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以内部资源结付。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本集团须将租赁物业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项下拟订立的交易将被视作本集团的资产收购。
广州佳穗为中国恒大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故广州佳穗根据上市规则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一次性的关连交易。
由于与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使用权资产的价值有关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及公布规定,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二)持续关连交易
物业服务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深圳恒腾与金碧物业订立物业服务协议,据此,金碧物业同意按物业服务协议之条款向深圳恒腾提供管理服务,为期两年七个月(即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金碧物业提供之管理服务(其中包括)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物业服务协议项下之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乃经参考(1)由金碧物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等劳工成本;(2)材料成本;(3)管理及行政费用预测;(4)服务之整体素质及市场公允价格,并根据本公司现行采购服务的询价和定价流程来确定。具体而言,本公司将按照本集团各项目的特定需求和所需的各项服务,参照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同类报价以及适度考虑市场上同类服务的价格波幅,在保障本公司合理利益且确保物业服务协议项下条款不逊于任何独立第三方向本集团所提供的条款的基础上与金碧物业协商确定费用。
建议年度上限
物业服务协议项下交易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3,000,000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中国恒大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中国恒大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金碧物业为恒大物业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中国恒大为恒大物业的控股股东,故金碧物业根据上市规则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物业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鉴于根据上市规则就物业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故跟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物业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