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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作为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

2020-05-19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广东粤盛科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以总代价人民币14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152,740,000元)自承租人收购资产之所有权,该等资产将返租予承租人,供彼等使用及占有,期限为五年。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之公佈,内容有关订立现有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其本身为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由于融资租赁之所有承租人亦为现有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之订约方,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融资租赁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与现有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项下之交易合併计算。

由于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与现有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项下之交易合併计算时超过25%但低于100%,故订立有关交易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公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概无股东于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中拥有重大权益及概无股东须于批准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利,且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取得PrizeRichInc.(持有本公司1,222,713,527股已发行普通股(相当于其全部已发行股本71.41%)之股东)书面批准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因此,本公司获豁免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预期载有有关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之进一步资料之通函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