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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作为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

2020-05-11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广东粤盛科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以人民币6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65,700,000元)自承租人收购资产之所有权,该等资产将返租予承租人,供彼等使用及占有,期限为五年。

由于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订立有关交易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