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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作为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

2019-12-20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广东粤盛科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以人民币55,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61,215,000元)自承租人收购资产之所有权,该等资产将返租予承租人,供其使用及占有,期限为五年。

由于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