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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物业

2019-11-06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卖方(全部均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该协议,据此,卖方已同意向买方出售该等物业,代价为人民币27,28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30,444,480元)。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计算有关出售事项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而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