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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兴业控股须予披露交易作为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摘要)

2018-06-28 21:08:00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广东粤盛科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以人民币80,000,000元(相当於约港币95,760,000元)自承租人2收购资产之所有权,该资产将返租予承租人,供彼等使用及占有,期限为五年,估计租赁付款总额为人民币89,125,382.97元(相当於约港币106,683,083.42元)。

由於融资租赁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融资租赁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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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

董事会欣然宣布,广东粤盛科订立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其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订约方:

(1) 广东粤盛科,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出租人;及

(2) 承租人。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各承租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转让资产及代价

广东粤盛科将按「原有」基准,以现金人民币80,000,000元(相当於约港币95,760,000元)自承租人2收购不附带产权负担之资产所有权,有关款项应於融资租赁日期起一个月内支付予承租人(根据广东粤盛科与承租人於融资租赁日期订立之转让协议可能决定之任何一名承租人)。

该代价金额乃由订约方经公平协商并参考资产之账面资产价值人民币103,761,000元(相当於约港币124,201,917元)厘定。

预期该代价之约80%将以外部银行融资拨付,而其余20%将预期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代价金额将用於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租期

广东粤盛科将向承租人返租资产,供彼等使用及占有,期限自广东粤盛科支付资产转让代价之日起为期五年。除非获广东粤盛科豁免,广东粤盛科支付资产转让代价之前提乃於自融资租赁日期起一个月内达成若干条件,其中包括担保人妥为提供相关担保。

租赁付款

租赁利息金额乃就当时未偿还租赁本金付款金额(即广东粤盛科就资产转让最初支付之代价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之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58%(於本公布日期相当於约每年5.3% )计算。该利率乃由融资租赁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经参考租赁之本金额、融资租赁对本集团之回报及融资租赁所涉及之信贷风险後厘定。

终止及购买选择权

承租人可终止融资租赁,前提是承租人已结清融资租赁项下所有到期未偿还金额(包括按未偿还租赁利息金额之20%计算之提早终止融资租赁之赔偿)及广东粤盛科同意有关终止。承租人共同及个别向广东粤盛科负有所有付款责任,而不论任一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及╱或使用资产。於租期末或倘融资租赁被提前终止,待结清所有到期未偿还金额後,承租人将有权按名义购买价人民币1元(相当於约港币1.20元)购买资产。

担保

担保人已於融资租赁日期签立担保,就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妥善及准时结算应付之任何及所有款项向广东粤盛科提供担保。

与承租人2订立之谘询协议

此外,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广东粤盛科与承租人2订立一份谘询协议,据此广东粤盛科同意向承租人2提供金融谘询服务,而承租人2已同意向广东粤盛科支付固定费用每年人民币2,000,000元(相当於约港币2,394,000元)。首年顾问费已由承租人2於该谘询协议日期支付,第二年顾问费将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支付予广东粤盛科。该费用乃由融资租赁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经参考融资租赁对本集团之整体回报後厘定。

订立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之理由及裨益

订立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乃广东粤盛科之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之一部分,预期将为本集团提供稳定收益及现金流量。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乃经公平磋商後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有关资产之资料

资产指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其包括指定污水管道、水泵、监控系统、刮泥机、阀门、小型污水处理厂设施及所有其他配套设施及设备,为承租人获准使用资产(「资产」)。承租人将承担与资产有关之任何维护、税项及其他成本及徵费。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融资租赁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融资租赁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订约方之主要业务

本集团

本集团从事酒店投资、管理及营运,待售物业及投资物业之物业投资业务、大健康养老产业及融资租赁,且本集团亦透过其合资公司及联营公司参与及投资快速增长行业,包括中国之电力公用事业及融资租赁。

广东粤盛科

广东粤盛科主要从事提供融资(包括透过融资租赁),初步聚焦中国之政府公共事业、环保、新能源及电讯项目。

承租人

承租人1为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主要於中国从事墓园管理、墓穴、墓碑、殡仪用品销售及绿化管理。

承租人2为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主要於中国从事污水处理、管道安装及维修。

担保人

担保人(承租人1之控股股东)为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主要於中国从事乡镇资产经营及管理、土地收购代理服务、建筑材料、纺织原料及制品、水暖及供暖设备批发及销售以及国内贸易。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担保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各承租人及担保人均受同一实体间接控制。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分别具有以下涵义:

「资产」指如本公布「有关资产之资料」一节所披露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广东粤盛科」指广东粤盛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

「本公司」指中国兴业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32)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控股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融资租赁」指广东粤盛科与承租人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之融资租赁协议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人」指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及独立第三方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集团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承租人1」指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及独立第三方

「承租人2」指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及独立第三方

「承租人」指承租人1及承租人2之统称

「中国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