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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作为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

2023-01-09 00:00:00

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本公司之附属公司绿金租赁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以代价人民币15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171750000元)自承租人取得资产之所有权,该等资产将返租予承租人,供其使用及占有,期限为5年。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有关由绿金租赁与承租人订立现有融资租 赁之须予披露交易公布。由于融资租赁之承租人与现有融资租赁之承租人为相同订约方,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融资租赁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与现有融资租赁项下之交易合并计算。由于融资租赁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不管单独或与现有融资租赁项下之交易合并)属于须予披露交易的范围,故订立融资租赁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