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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作为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

2023-01-03 00:00:00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之附属公司绿金租赁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以代价人民币1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11310000元)自承租人取得资产之所有权,该等资产将返租予承租人,供其使用及占有,期限为42个月。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由绿金租赁与承租人订立之现有融资租赁,据此,其项下之交易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因此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披露规定。 由于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与现有融资租赁项下之交易合并计算时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故订立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构成上市规则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