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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能(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9-24 20:06:00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下午三时假座香港湾仔港

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商议下列事项:

(一) 省览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账目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书;

(二) 宣派末期股息;

(三) 选举董事及厘定其酬金;

(四) 聘任核数师及厘定其酬金;

(五) 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甲、 动议:

(i) 在下文第(iii)节之限制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於有关

期间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ii) 上文第(i)节所批准之授权,可附加於本公司董事会获得之其他任何

授权,并将授权董事会於有关期间代表本公司进行由本公司以董事

会全权决定之每股股份之价格购回本身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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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本公司根据上文第(i)节之批准获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

将不超过本公司己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百分之十;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之较早日期止之

期间:

(a) 通过本决议案之後所举行之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该项

授权将失效,除非在该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将本决议案之授权

续期(不论有无附带条件);

(b) 本公司根据法例而须举行之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

(c) 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

乙、 动议:

(i) 根据上文甲项普通决议案授权董事会购回本公司股份,全面及无条

件授权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内可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本公司新增

股份,并可作出或行使此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期权,而该等股份

数目与购回股份之数目相同;

(ii) 上文第(i)节之批准,可附加於本公司董事会所获得之任何其他授

权,并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或须於有关期间

以後行使上述权力之有关建议、协议及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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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之较早日期止之

期间:

(a) 通过本决议案之後所举行之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该项

授权将失效,除非在该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将本决议案之授权

续期(不论有无附带条件);

(b) 本公司根据法例而须举行之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

(c) 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

丙、 动议:

(i) 在下文第(iii)节之限制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根据公司条例

第141条於有关期间内配发新增股份,并可作出或发出或须行使此

等权力之有关建议、协议及期权;

(ii) 上文第(i)节之批准可附加於本公司董事会所获得之任何其他授权,

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可在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或须於有关期间以後

行使上述权力之有关建议、协议及期权;

(iii) 本公司董事会依据上文第(i)节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

发之股本面值总额(因配售新股或因行使认股权证之认购权所发行

者除外)不得超过本公司之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百分之二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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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之较早日期止之期

间:

(a) 通过本决议案之後所举行之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该项

授权将失效,除非在该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将本决议案之授权

续期(不论有无附带条件);

(b) 本公司根据法例而须举行之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

(c) 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董事会於订定期间向股东名册内於指定纪录日

期所载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所持有股份比例配售新股之建议(惟

本公司董事会可就零碎配额或就香港以外地域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管

制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任认为必须或权

宜时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何秀芬

香港,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湾仔

港湾道18号

中环广场

49楼49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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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点票表

决时代其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但须亲自出席以代表该股东。

(二) 如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出席大会及於会

上投票,犹如彼为该等股份之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若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会,

则只会接纳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之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

则按本公司股东登记册中就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三)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

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股

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

1712–1716号铺),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自出席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四) 本通告五甲项普通决议案目的为寻求股东批准一般授权以购回本公司股份。

(五) 就本通告五乙及五丙项普通决议案方面,董事会兹表明现时并无即时计划发行本公司任何新

股。为遵照上市规则,现要求股东批准一般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