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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之通函之补充公佈

2022-11-11 00:00:00

谨此提述卓能(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重选本公司董事(各为「董事」)之通函(「该通函」)及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有关召开将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之通告。除非本公佈另有指明,否则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应届股东週年大会上,(除其他事项)林家威先生(「林先生」)将告退并表示愿意膺选连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先生自二零零四年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本公司已逾九年。本公司谨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B.2.3,就重选林先生提供以下补充资料。

林先生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向本公司作出年度独立性确认。林先生概无参与本集团之任何行政╱营运职能,并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係。董事会认为林先生继续保持独立,因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所有独立标准。多年来,林先生对本公司作出宝贵贡献,并证明彼可对本集团之事务作出独立判断以及提供平衡及客观的意见。考虑到林先生于过往年度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所展现的独立性及刚正不阿,儘管彼已于本公司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董事会仍建议重选林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会确认该通函内所有资料维持不变。本公告为该通函之补充,应与该通函一併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