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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及持续关连交易 - 服务合约

2020-08-14 00:00:00

华置(本公司之直接全资拥有附属公司)与陈女士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就提供有关服务予陈女士及/或陈女士联繫人订立该合约。待条件(即根据上市规则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获达成╱满足后,该合约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生效,为期三年,惟根据该合约提早终止除外。

由于该合约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均低于25%,故该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通知及公布之规定。

此外,于本公布日期,陈女士(执行董事及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彼之未成年子女)之信托人)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合共约74.99%。据此,陈女士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从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1条,该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公布、通函、独立股东批准及年度审核之规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该合约之进一步详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委员会各自之意见以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于本公布日期后15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其中包括)独立股东批准该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上限(如适用))。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该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上限)须待条件(即根据上市规则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获达成╱满足后,方可作实。因此,该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如有任何疑问,应寻求专业人士或财务顾问之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