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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物业

2019-12-06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转让协议,据此,卖方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已同意收购(i)该土地,现金代价为人民币100,344,000元(相当于约111,381,840港元);及(ii)在建工程,现金代价为人民币60,000,000元(相当于约66,600,000港元)。

由于就上市规则第14.07条而言,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