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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的通函之补充信息

2020-07-16 00:00:00

兹提述新兴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的通函(「 通函」),内容关于(其中包括)重选董事及将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A.5.5 (2) 规定,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如果候任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董事会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就此而言,本公司拟就通函及重选董事提供以下补充信息。

本公司的提名政策已于本公司二零一九 / 二零年报第十八页中概述。董事会实质上会考虑候选人的诚信、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及承诺投入本集团业务的时间与精力等因素,从而作出推荐及遴选现有董事以作重选的决策。

卢华基先生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出任本集团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董事会辖下薪酬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之成员。

根据公司所得资料, 卢先生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即最后可行日期)为七间于香港上市的公司(当中包括本公司)担任董事。由于所有该些董事职务性质均以独立非执行为主及卢先生不需要投放其全职时间及精力于这些公司的日常营运及管理之上,儘管有其他的董事职务,董事会认为卢先生仍然能够投入足够时间以处理董事会的事务。 董事会亦注意到卢先生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于本公司可供彼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及董事委员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的出席率均为100%。 除了常规董事会会议及董事委员会会议之外, 彼亦不时为董事会提供有关财务、会计及审核的专业意见。

鑑于上述情况,董事会认为卢先生能够投放足够的时间以履行其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务,并建议他于股东週年大会上重选。

董事会认为卢先生将能继续为董事会带来宝贵的业务经验及专业知识,以让董事会能有效运作及维持多元化。因此,董事会支持重选卢先生,并建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相关决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