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新兴光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公告(「中期业绩公告」)。除文义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中期业绩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注意到中期业绩公告第9页所载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6「股息」之披露出现无意的文书错误,并谨此澄清该附注经修正列示如下(改动部分以下划线标示以方便参考):
6. 股息
于本期内,已向股东宣派及派付截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特别股息每股普通股1.5港仙,合共3,942,000港元(截至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已向股东派付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特别股息每股普通股1.5港仙,合共3,942,000港元)。
本公司董事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特别股息每股普通股1.5港仙,合共3,942,000港元(截至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中期特别股息每股普通股1.5港仙,合共3,942,000港元)。自报告期间之结算日起,并无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股息(截至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无)。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董事会确认中期业绩公告内所有其他资料及内容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