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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本公司之公司附例

2022-07-07 00:00:00

本公告乃新兴光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对本公司现有公司附例(「公司附例」)进行若干修订(「建议修订」),并采纳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附例(「新公司附例」),以(i)使公司附例保持最新的以反映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生效的上市规则附录三的修订及百慕达法律;(ii)允许本公司召开电子及混合股东大会;及(iii)进行其他相应的细微修订。

该等建议修订及新公司附例的采纳须待本公司股东(「股东」)于即将举行之本公司应届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之方式批准,如获批准,则将于有关批准后生效。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该等建议修订详情,连同召开股东週年大会通告之通函,将于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