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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公告

2020-06-11 00:00:00

本公告由粤海置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本集团」)自愿刊发,旨在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本集团之最新业务发展。

托管服务协议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0年6月11日,粤海置地(深圳)有限公司(「置地深圳」,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粤粤粤海控股海控股」)已订立《委托管理服务协议》(「托管服务协协议」)议议。

根据托管服务协议,粤海控股同意按托管服务协议条款规定及受制于相关适用法律,将其三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从事房地产发展及投资业务的全资附属公司(「该等托管公司」)的若干事项(「委托管理服务事项」)委托予置地深圳管理;及置地深圳同意就前述安排提供相关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或审议批准该等托管公司的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或审议批准该等托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

(3)对该等托管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该等托管公司的股东对托管服务协议项下的委托管理服务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

根据托管服务协议,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包括首尾两天)。

根据托管服务协议,置地深圳将就其提供的委托管理服务每年向粤海控股收取委托管理服务费用(「委托管理服务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元(「年度上限年度上限」,相等于约2,195,000港元)。委托管理服务费由置地深圳及粤海控股按公平原则商定,并按该等托管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比收取,该百分比经参考同行业市场案例的公司所收取的相关管理服务费相对其管理资产总额计算得出。

在托管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如粤海控股新增房地产发展业务,其将与置地深圳协商交由置地深圳提供托管服务协议项下的委托管理服务,或按出售予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将该等房地产项目出售予本集团。

此外,在托管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置地深圳同意该等托管公司所持有的房地产项目使用「粤海置地」的品牌。

订立托管服务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置地深圳是本公司在中国内地的管理平台,现时持有深圳市粤海城项目及珠海金湾项目土地使用权,具有丰富的房地产营运管理经验及拥有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根据托管服务协议,置地深圳将为该等托管公司提供优良的指导和监督,以提升该等托管公司的业务营运能力。

粤海控股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该等托管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发展及投资业务,现时于中国拥有全部或部份权益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广州珠江新城项目、广州泰康路项目、南沙粤海总部项目、番禺万博中央商务区项目、佛山南海和顺项目及惠州大亚湾项目。

粤海控股拟将本公司发展为其唯一专注于房地产业务的上市旗舰,继而成为一间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具有竞争力及影响力的房地产发展及投资公司。订立托管服务协议有助本集团充份掌握该等托管公司的业务及其房地产项目具体情况,并增强本集团房地产业务的综合管理及发展能力。儘管现时粤海控股并无具体计划向本集团注入任何该等托管公司资产或房地产项目,董事会认为,订立托管服务协议可使本集团更有效地评估现有业务与该等托管公司资产之协调性及未来整合的可能性。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托管服务协议的条款及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而托管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于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粤海控股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故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A章,托管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于上述持续关连交易乃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按本集团根据托管服务协议应收取的委托管理服务费年度上限计算之适用百份比率全部均低于5%,而委托管理服务费年度上限亦低于3,000,000港元,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1)条,上述持续关连交易获全面豁免遵守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