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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24-05-09 00:00:00

股东週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粤海置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2024年 6月 18日(星期二)上午 11时正假座香港湾仔骆克道 57-73号粤海华美湾际酒店地库二层会议厅举行股东週年大会(「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接纳并省览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董事」)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以独立决议案形式分别重选下列退任董事: (i) 旷虎先生 (ii) 王健先生 (iii) 焦利先生 (iv) 方和先生 (B) 授权董事会釐定董事酬金。 3. 重新委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釐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其他规定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上市规则》」),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 (d) 段)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港元之股份(「股份」)及╱或股票期权、认股权证及╱或附有可认购任何股份权利之契据或可转换成股份之证券,以及作出及╱或授予将须或可能须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股票期权或认股权证; (b) 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乃董事所获授任何其他权力以外附加之权力,该决议 案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及╱或授予将须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股票期权或认股权证;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 (a) 段授出之批准而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 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论是否依据股票期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惟依据 (i) 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 (d) 段);(ii) 附于任何认股权证、优先股、可换股债券或本公司所发行可兑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之认购权或换股权之行使;(iii) 本公司按任何股票期权计划或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行政人员及╱或僱员及╱或其他合资格人士(如有)授出认购股份之权利之类似安排授出之股票期权之行使;或 (iv)任何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份股息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配发、发行或处理者除外,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最早者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ii) 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须予举行期限 届满之日;及 (iii) 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 撤销或修订之日; 及, 「供股」乃指于本公司(或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之建议(惟须受董事就零碎股权,或于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所规限)。」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 (b) 段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内行使本 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且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根据《香港股份回购守则》授权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之股份,惟须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 (b) 本公司获授权根据本决议案第 (a) 段批准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 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最早者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ii) 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须予举行期限 届满之日;及 (iii) 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 撤销或修订之日。」 6.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 4及第 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根据上述第5项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购回股份总数,须加于董事根据上述第4项决议案批准可能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理之股份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