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4年4月30日,江门粤海置地(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出租人)与粤海物业管理江门分公司(作为承租人)订立第一份租赁(场地 C)合同,据此,江门粤海置地同意将场地 C 租予粤海物业管理江门分公司,为期一年,自 2024 年 5 月 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让粤海物业管理江门分公司经营一个可容纳767个车位(含地面60个车位及地下707个车位)的停车场。 此外,于2024年4月9日,江门粤海置地(作为出租人)与粤海物业管理(作为承租人)订立第三份租赁(场地 B)合同,据此,江门粤海置地同意将场地 B 租予粤海物业管理,为期一年,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让粤海物业管理经营一个可容纳700个车位的临时露天停车场。 粤海控股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07(1)条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粤海物业管理(为粤海控股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及粤海物业管理江门分公司(为粤海物业管理的分公司)为粤海控股的联系人及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该等租赁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均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在独立的基础上,由于根据《上市规则》就第一份租赁(场地 C)合同及第三份租赁(场地 B)合同各自所设定的年度上限计算的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 5% 及其各自的最高 年度上限金额均低于3000000港元,因此该等交易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鉴于第一份租赁(场地 C)合同及第三份租赁(场地 B)合同均涉及江门粤海置地向粤海物业管理租出相邻的地块以经营停车场,故该等租赁合同已按《上市规则》合并计算。 根据《上市规则》,由于就该等租赁合同所设定的年度上限(经合并)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因此该等租赁合同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