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35 条附注作出的披露 兹提述 (i) 粤海置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的公告(「第一份公告」),内容有关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及 (ii) 本公司日期为 2022年12月30日的公告(「第二份公告」)及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的公告(「第三份公告」),内容有关签订数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诚如第一份公告所述,于2022年12月30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东 粤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海置地」)(作为承租人)与广东粤海天河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粤海天河城」,为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粤海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故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作为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及其附属协议,据此,粤海天河城同意出租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的粤海天河城大厦第42层01、02、03及08单元、第43层05-1单元、第 44层全层及第45层全层予广东粤海置地,租赁期为24个月,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天)。故此,诚如第二份公告所述,于2022年12月30日,广东粤海天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城商管」,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故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为受粤海天河城委托对粤海天河城大厦统一进行物业管理的服务商)与广东粤海置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有关天河城商管就上述租赁单元向广东粤海置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于2023年9月19日,广东粤海置地(作为承租人)及粤海天河城(作为出租人) 签订另一份租赁合同及扩租协议(统称「第二份租赁合同」),据此,粤海天河城同意增加出租粤海天河城大厦第42层07单元予广东粤海置地,租赁期为自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天)。为免生疑问,由于所有适用百份比率(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低于0.1%(不论是在独立或合并基础上),签订第二份租赁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年度审 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故此,诚如第三份公告所述,于2023年9月 22日,广东粤海置地与天河城商管签订另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有关天河城商 管就上述额外租赁单元向广东粤海置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经考虑本集团对办公空间的需求及为节省租赁办公室的成本,于2024年3月28日,广东粤海置地与粤海天河城签订部份终止及变更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统称「部份终止及变更协议」),据此,双方同意于2024年3月31日提前终止粤海天河城大厦第42层01、02、03、07及08单元的租赁,于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期间(余下的租赁期),余下租赁单元(即粤海天河城大厦第43层05-1单元、第44层全层及第45层全层)的每月租金调整为人民币976941.50元(含5%增值税)。 鉴于广东粤海置地与粤海天河城同意终止粤海天河城大厦第42层01、02、03、 07及08单元的租赁,于2024年3月28日,广东粤海置地与天河城商管签订物 业服务合同变更协议(「物业服务合同变更协议」),据此,双方同意因租赁面积减少而将上述余下租赁单元每月的物业服务费从2024年4月1日起调整为人 民币158143.68元。 本公司认为签订部份终止及变更协议构成终止本公司的关连交易,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变更协议构成对持续关连交易条款的重大变动,因此,上述终止及变动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35 条附注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