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4亿港元之非承诺性循环定期贷款融资 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披露资料 粤海置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称为「本集团」)兹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刊发本公告。 本金4亿港元之非承诺性循环定期贷款融资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2024年2月29日,本公司接纳一家银行(「该银行」)根据一份贷款融资函件(「该融资函件」)所载条款及条件向本公司提供本金4亿港元为期360日的非承诺性循环定期贷款融资(「该贷款融资」),以作为(其中包括)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及现有债务再融资。 根据该融资函件,本公司向该银行作出如下承诺: (i) 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粤海控股」)应直接及/或间接实益拥有最少51% 粤海投资有限公司(「粤海投资」)的股权; (ii) 粤海投资应继续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不少于 50% 的股权;及 (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政府」)应最终控制及/或实益持有 (不论直接及/或间接)粤海控股的大多数股权。 若本公司所作的任何陈述或声明不正确,将构成违约事件,该银行可发书面通知予本公司,宣布终止该贷款融资,且根据该融资函件项下的应付负债将成为应付到期款项。 于本公告日期,粤海投资为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约 73.82% 的股份权益。粤海控股为本公司及粤海投资的最终控股股东,持有粤海投资约56.49% 的股份权益,并由广东省政府持有其控制权。 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只要上述的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其后的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将继续作出有关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