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 于2024年1月30日,粤海置地(粤海投资的附属公司)与粤海物业管理(粤海控股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订立粤海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据此,粤海物业管理集团可向粤海置地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生效日期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上市规则》的涵义 粤海置地由粤海投资拥有约73.82%股权,粤海投资由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约56.49%股权,而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粤海控股全资拥有。因此,粤海控股为粤海投资及粤海置地的最终控股股东,故此其分别为粤海投资及粤海置地的关连人士。由于粤海物业管理为粤海控股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及其为粤海控股的联繫人,因此其为粤海投资及粤海置地的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粤海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粤海投资及粤海置地的持续关连交易。 兹亦提述粤海置地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12月10日、2022年3月30日、2022年12月30日及2023年2月23日的先前公告(2023年3月31日前)及粤海置地日期为2023年3月14日的先前通函,内容有关现有(2023年3月31日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粤海置地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2023年7月27日、2023年10月31日及2023年12月29日的先前公告(2023年3月31日后),内容有关现有(2023年3月31日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粤海投资 就粤海投资而言,鑑于粤海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现有(2023年3月31日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现有(2023年3月31日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均涉及粤海物业管理集团向粤海置地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故粤海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及现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按《上市规则》合併计算。由于(i)在独立的基础上,就粤海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所设定的最高建议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全部低于5%,及(ii)在合併的基础上,粤海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及现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全部低于5%,故粤海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项下的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粤海置地 就粤海置地而言,有关现有(2023年3月31日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所有相关《上市规则》规定已获遵守(包括于粤海置地于2023年3月31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若干现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因此,现有(2023年3月31日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毋须与粤海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合併计算。 鑑于粤海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及现有(2023年3月31日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均涉及粤海物业管理集团向粤海置地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故粤海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及现有(2023年3月31日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按《上市规则》合併计算。由于(i)在独立的基础上,就粤海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所设定的最高建议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及(ii)在合併的基础上,粤海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及现有(2023年3月31日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故粤海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年度审阅、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粤海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建议上限的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粤海置地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建议上限致独立股东的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当中载有其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及(iv)召开粤海置地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预期将于2024年3月6日或之前寄发予粤海置地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