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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关于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持续关连交易

2023-10-31 00:00:00

于2023年10月31日,广东粤海置地(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粤海物业管理深圳分公司订立粤海置地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有关粤海物业管理深圳分公司就粤海置地大厦向广东粤海置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此外,(i) 于2023年8月15日,佛山置地发展(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及粤海物业管理订立佛山粤海怡桂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有关粤海物业管理就佛山粤海壹桂府项目(为免生疑问,怡桂苑为佛山粤海壹桂府项目于相关政府部门备案时所使用的名称,两者均指同一个房地产发展项目)向佛山置地发展提供物业管理服务;(ii) 于2023年8月31日,惠州地产(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粤海物业管理订立第三份惠州粤海丽江花园项目案场(营销中心及样板房)物业服务协议,内容有关粤海物业管理就惠州粤海丽江花园项目案场(营销中心及样板房)向惠州地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 (iii) 于2023年9月22日,广东粤海置地及天河城商管订立粤海天河城大厦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有关天河城商管就租赁单元向广东粤海置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上市规则》的涵义

粤海控股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07(1) 条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粤海物业管理、粤海物业管理深圳分公司及天河城商管(均为粤海控股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均为粤海控股的联繫人及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即本集团与粤海物业管理集团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在独立的基础上,根据《上市规则》,由于就佛山粤海怡桂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粤海天河城大厦物业服务合同各自所设定的年度上限各自于签订合同当日计算的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 0.1%,因此均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在独立的基础上,根据《上市规则》,由于就第三份惠州粤海丽江花园项目案场(营销中心及样板房)物业服务协议所设定的年度上限于签订相关合同当日计算的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 及相关年度上限金额均低于3,000,000港元,因此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鑑于粤海置地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三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均涉及粤海物业管理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故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按《上市规则》合併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由于就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设定的年度上限(经合併)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因此,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