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3年7月27日,(i) 置地佛山(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粤海物业管理订立第三份佛山湾华项目案场(营销中心及样板房)物业服务协议,内容有关粤海物业管理向置地佛山就佛山湾华项目案场(营销中心及样板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 (ii) 佛山置地发展(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粤海物业管理订立佛山季华项目案场(营销中心及样板房)物业服务协议,内容有关粤海物业管理向佛山置地发展就佛山季华项目案场(营销中心及样板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上市规则》的涵义
粤海控股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07(1) 条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粤海物业管理(粤海控股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为粤海控股的联繫人及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即本集团与粤海物业管理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鑑于第三份佛山湾华项目案场(营销中心及样板房)物业服务协议及佛山季华项目案场(营销中心及样板房)物业服务协议均涉及粤海物业管理向本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故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按《上市规则》合併计算。由于根据《上市规则》就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项下的相关交易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经合併)超过0.1%,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因此,该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