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2022年 7月 15日的公告,内容有关该等第一份租赁合同。根据该等第一份租赁合同,江门粤海置地(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出租人)同意将场地A及场地B分别租予粤海物业管理(作为承租人),为期1年,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就场地A而言)及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就场地B而言)。
鑑于第一份租赁(场地A)合同将于2023年7月14日到期,于2023年7月14日,江门粤海置地(作为出租人)与粤海物业管理(作为承租人)订立第二份租赁(场地A)合同,据此,江门粤海置地同意将场地A租予粤海物业管理,为期一年,自2023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让粤海物业管理经营一个可容纳300个车位的临时露天停车场。
鑑于第一份租赁(场地B)合同已于2023年4月15日到期,于2023年4月16日,江门粤海置地(作为出租人)与粤海物业管理(作为承租人)订立第二份租赁(场地B)合同,据此,江门粤海置地同意将场地B租予粤海物业管理,为期一年,自2023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让粤海物业管理经营一个可容纳700个车位的临时露天停车场。
粤海控股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07(1)条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粤海物业管理(粤海控股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为粤海控股的联繫人及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该等第二份租赁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在独立的基础上,由于根据《上市规则》就第二份租赁(场地A)合同项下的相关交易计算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 0.1%,因此该等交易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在独立的基础上,由于根据《上市规则》就第二份租赁(场地B)合同项下的相关交易计算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及就其项下交易设定的最高年度上限金额低于3,000,000港元,因此该等交易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该等第二份租赁合同已按《上市规则》合併计算,因其涉及江门粤海置地向粤海物业管理租出两幅相邻的地块以经营临时停车场。就合併计算而言,由于根据《上市规则》就该等第二份租赁合同项下的交易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0.1%,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因此该等第二份租赁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