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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公告 - 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

2023-06-09 00:00:00

自愿性公告

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

本公告由粤海置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愿刊发,旨在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本集团的最新业务发展。

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6月11日的自愿性公告,内容有关粤海置地(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粤海控股」)订立委托管理服务协议(「第一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

根据第一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粤海控股(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同意将其三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从事物业发展及投资业务的全资附属公司的若干事项委托予粤海置地(深圳)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现称为广东粤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海置地」))管理,期限为三年,自 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包括首尾两天)。

鑑于第一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即将届满,于2023年6月9日,广东粤海置地与粤海控股订立委托管理服务协议(「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止(包括首尾两天)。

根据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粤海控股同意按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的条款规定及受制于相关适用法律,将其三间于中国从事物业发展及投资业务的全资附属公司(「该等托管公司」,该等公司与第一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托管的公司相同)的若干事项(「委托管理服务事项」)委托予广东粤海置地管理;及广东粤海置地同意就前述安排提供相关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决定或审议批准该等托管公司的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或审议批准该等托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

(3) 对该等托管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该等托管公司的股东对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的委托管理服务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

根据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广东粤海置地将就其提供的委托管理服务每年向粤海控股收取委托管理服务费用(「委托管理服务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元(「年度上限」)。委托管理服务费由广东粤海置地及粤海控股按公平原则商定,并按该等托管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比收取,该百分比经参考同行业市场案例的公司所收取的相关管理服务费相对其管理资产总额计算得出。

在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如粤海控股新增房地产发展业务,其将与广东粤海置地协商交由广东粤海置地提供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的委托管理服务,或按出售予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将该等房地产项目出售予本集团。

此外,在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广东粤海置地同意该等托管公司所持有的房地产项目使用「粤海置地」的品牌。

订立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广东粤海置地是本公司在中国内地的管理平台,现时主要在中国深圳市持有深圳粤海城及若干投资物业;在广州市白云区持有广州粤海云港城、在越秀区持有广州粤海拾桂府等;在佛山市禅城区持有佛山粤海拾桂府及佛山粤海壹桂府;在珠海市金湾区持有珠海粤海拾桂府;在中山市翠亨新区持有中山粤海城;在江门市蓬江区持有江门粤海壹桂府及江门粤海城;以及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持有惠州粤海壹桂府,具有丰富的房地产营运管理经验及拥有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根据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广东粤海置地将为该等托管公司提供优质专业的指导和监督,以提升该等托管公司的业务营运管理能力。

粤海控股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该等托管公司主要从事物业发展及投资业务,现时于中国拥有全部或部份权益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广州粤海金融中心、广州粤海壹桂府、南沙粤海广场及番禺粤海广场。

现时,本公司为粤海控股的唯一专注于房地产业务的上市旗舰,为一间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具有竞争力及影响力的物业发展及投资公司。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房地产版块业务,加强房地产业务协同发展,以及第一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即将届满,订立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将有助本集团持续掌握该等托管公司的业务及其房地产项目具体情况,并持续增强本集团房地产业务的综合管理及发展能力。儘管现时粤海控股并无具体计划向本集团注入任何该等托管公司资产或房地产项目,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订立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可使本集团继续有效地评估现有业务与该等托管公司资产之协调性及未来整合的可能性。

本公司董事(包括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的条款及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而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于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粤海控股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故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4A章,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上述持续关连交易乃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按本集团根据第二份委托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计算的适用百份比率全部均低于 5%,而年度上限金额亦低于3,000,000港元,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1)条,上述持续关连交易获全面豁免遵守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