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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 - 与本集团养老业务有关的广州造纸物业租赁协议

2019-12-09 00:00:00

广州造纸物业租赁协议

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广州海颐苑(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承租人)与广州造纸(作为出租人)就发展本集团的养老业务订立有关租赁广州造纸租赁物业的广州造纸物业租赁协议,为期 12年。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6号,本集团须将广州造纸租赁物业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订立广州造纸物业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订立的交易将被视作本集团的资产收购。

上市规则的涵义

广州造纸为广州越秀的附属公司,而广州越秀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故广州造纸根据上市规则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 A章,广州造纸物业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单一的关连交易。

由于与广州造纸物业租赁协议项下使用权资产的价值有关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广州造纸物业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 A章的申报及公佈规定,但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52条,由于广州造纸物业租赁协议的年期超逾三年,故本公司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阐述年期较长的理由,并确认有关期限符合此类协议的正常商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