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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 - 有关本集团养老业务的租赁协议

2019-08-02 00:00:00

租赁协议

于二○一九年八月二日,广州海樾荟(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与广州越展就发展本集团的养老业务订立有关租赁租赁物业的租赁协议,为期12年。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本集团须(i)将租赁物业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订立的交易将被视作本集团的资产收购;及(ii)于租赁协议的期限内将可变租赁付款确认为本集团产生的开支。

上市规则的涵义

广州越展及业主均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越秀集团的附属公司,故广州越展及业主均根据上市规则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固定租赁付款构成本公司一项单一的关连交易,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1条,可变租赁付款将被视为本公司的一项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与租赁协议项下使用权资产的价值有关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有关的固定租赁付款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申报及公佈规定,但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由于与租期内年度可变租赁付款的最高总额有关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低于0.1%,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1)条,租赁协议项下的可变租赁付款构成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并全面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2条,由于租赁协议的年期均超逾三年,故本公司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阐述年期较长的理由,并确认有关期限符合此类协议的正常商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