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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 - 转让收取越秀房产基金二○二○年递延基金单位的权利

2020-12-23 00:00:00

转让协议

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作为转让人)与越秀资本(作为受让人)订立转让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作为实益拥有人向越秀资本全权转让,而越秀资本则同意接纳本公司于二〇二〇年递延基金单位的全部权利、所有权、权益及利益,最高代价为223.82百万港元,该金额相等于3.61港元乘以二〇二〇年递延基金单位总数所得乘积。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越秀资本为越秀企业的全资附属公司,而越秀企业则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订立转让协议构成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由于有关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概无董事于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故概无董事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