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保利置业集团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披露

2018-05-08 17:04:00

本公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发出。

兹提述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5月8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於2021年到期150,000,000美元的5.20厘有担保票据(将与其於2021年到期350,000,000美元的5.20厘有担保票据合成一个系列)(「票据」)及日期为2018年4月11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於2018年4月6日签订的维好契约(「维好契约」)。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本公司就票据已签订维好契约。根据维好契约及票据之条款,倘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保利集团」)(a) 不再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或不再直接或间接透过其受控公司(根据香港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下之定义)持有本公司最少40%已发行之股本或 (b) 终止对本公司拥有管理控制权,将构成票据下之违约事件。

只要上述履约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於随後之中期报告及年报内作出有关披露。